一个人,在这城市正常生存,如果只接受免费的阳光雨露,别的不吃不喝,也没有经济来源,则每年还要交多少钱?古时有人头税之一说,现在没有这个名目了,但是类似的东西(巧立各种名目,这是中国官僚的长项)还不少,早先我对防汛费的合理性表示怀疑,现在又出了个义务植树费(每株12元,每人每年几株尚不太清楚,可以亲自去栽,当官的已经秀过了)。
如果我“义务”植下的树被别人不义务地砍掉了(比如又有某些达官贵人要建别墅了,他就相中了我植过树的那块风水宝地),那怎么办?
经济活动。我理想中的情况是:政府的所有开支由税收支出,单位和个人的所有经济行为都已经和税收发生了联系(或者说,交过税了,至于这税多少给中央多少给地方,这个他们政府应该先商量好),政府只有“均贫富”即补贴低收入者的义务,而不该另行按人头强征其它名目的税费。比如说,一个“流浪汉”如果正常(强调一下正常二字,就是说在身份证或户籍注册登记的情况下)地生存于这个城市,他除了享受低保外,不该再为阳光雨露而付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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